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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於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一案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一案,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又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以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周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公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上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本處110年7月14日北市人考字第1103006356號函諒達)。
三、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