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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1107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項招生升學之優待證明一案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07年12月12日僑生就字第1070503224號函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0條辦理。

二、申請對象:海外保薦來臺或自行回國經該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並符合申請升學考試優待規定之僑生(不含港、澳生)。

三、優待方式:依本辦法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2、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申請表請參閱附檔,符合資格同學請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附檔下載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