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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自111學年度起適用 臺北市與新北市國中小共同學區學生 入學原則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26日召開之臺北市與新北市國中小學及幼兒教育資源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縣市國中小皆依戶籍地學區分發入學,惟臺北與新北兩市部分里鄰距離較近,考量家長接送便利性及減少學生通勤時間,國中部分經歷年學區調整委員會同意於學校不增班且未額滿之前提下,開放新北市部分里鄰學生得免遷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國小部分於各區學區調整會議中決議辦理共同學區。
    三、為保障設籍臺北市學生就學權益,臺北市與新北市辦理共同學區之國中小新生入學原則調整如下:
    (一)若未公告額滿,則依一般方式招收,無分招收順序。
    (二)若公告額滿,招生順序調整如下:
    1、額滿國小:優先招收設籍臺北市學生,其後再招收設籍新北市學生。
    2、額滿國中:優先序如下
    (1)設籍本市,於本市國小畢業。
    (2)設籍新北市,於本市國小畢業。
    (3)設籍本市,於新北市國小畢業。
    (4)設籍新北市,於新北市國小畢業。
    (三)新北市所屬學校亦依照上述規則,優先招收設籍新北市學生,其後才招收設籍本市學生。
    四、本原則自111學年度起適用。
  • 2021-12-28
    公告單位: Registrar Section 註冊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