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區
:::
網站導覽
校務行政
資優方案
新生專區
升學專區
行事曆下載
SCHEDULE
細說東湖
About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細說從頭
學校願景
東湖圖騰
歷年榮譽
校報下載
交通位置
學習專區
Learning Areas
科技領域FB
自然領域FB
綜合領域FB
國文領域FB
英文領域FB
數學領域FB
社會領域FB
藝文領域FB
健體領域FB
特教領域FB
教師專區
Teachers' WebSite
資訊翁禎苑老師
生科倪惠玉老師
公務專區
Public Zone
申請案件
內部控制專區
友善經費報支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預決算會計月報
無障礙環境專區
教育儲蓄戶專區
個人資料保護
載具管理規範
資安維護計畫
學生手冊
學生申訴評議處理要點
WebITR差勤系統
親子綁定
:::
[
行政公告
] [
研習資訊
] [
升學資訊
] [
新生入學
] [
榮譽榜
] [
才藝競賽
] [
營隊訊息
] [
防疫訊息
]
最新消息
行政公告
36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之解釋一案
主旨:函轉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之解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前開銓敘部113年5月10日函略以,公務員基於其自身知識產能所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並因參與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取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並不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一)以自己名義運用:例如公務員個人出版著作、製作影像、音樂、貼圖;將個人肖像自行做成人像公仔、或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該公務員得參與上述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
(二)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公務員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著作、影像、音樂、貼圖;或將個人肖像做成人像公仔、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之權利,並具體約定載明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授權範圍及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為該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公務員得參與該等相關活動。
三、承上,公務員形成其智慧財產或運用個人肖像之方式,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包括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他人商品拍攝業務配合影片或撰寫業務配合文章,即違反該項規定。又上開方式涉及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所定「領證職業」、「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之情事,仍須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公務員拍攝個人「教學」影片,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該公務員並得就其所有上開教學影片之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依同條第6項及旨揭銓敘部113年5月10日令規定辦理。
附檔下載
💾銓敘部 1.pdf
💾銓敘部 2.pdf
2024-05-20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
家長專區
Parents' Association
家長會網頁專區
家長會FB專頁
宣導專區
Policy Announcement
打詐儀錶板
不迷小紅書專區
國圖到你家
線上資料庫
教學輔導教師網
學生生涯輔導網
臺北酷課雲
學扶評量網站
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
空氣品質監測網
國中活化教學列車
國中適性輔導列車
教育雲媒體影音服務
全校性主題網
School Zone
飛閱夢想電子書
圖書館FB專頁
教育品質保證專區
教務處主題網
Academic Affairs
教學正常化
課程計畫下載
會考題本下載
學務處主題網
Student Affairs
學生手冊
輔導管教要點
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總務處主題網
General Affairs
捐款明細專區
防災教育專區
飲用水檢測報告
輔導室主題網
Counselors’ Office
學校日專區
生涯發展教育
家庭教育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