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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銓敘部書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6條第1項所定命令退休之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6條第1項所定命令退休之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退三字第1044002047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退休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現已改為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殘廢標準)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三、次查該部101年3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13569791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並達公保殘廢標準所定半殘廢以上的標準,致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原則上機關應即為其辦理命令退休,並以成殘確定的隔天為退休生效日。至於確定成殘後尚能從事工作而繼續任職者,如果其後要以同一殘廢事由辦理命令退休,則應由機關出具「病情加重致不能勝任本職或其他相當工作」的證明,並於機關出具該證明之當日命令退休生效。再查該部102年3月11日部退一字第1023683437號書函略以,退休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有關命令退休及資遣之規定,旨在賦予機關辦理不適任現職人員退離之權責,以汰換無效人力;又因涉及公務人員權益,自應依法踐行一定程序,始得辦理。至於所定相關程序中涉及工作績效及質量表現等之考核、職務之調整、病假之核准等事項,自應由公務人員服務、任用、考績、請假相關法規所定權責機關辦理。
四、基上,前述退休法第6條第1項所定「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辦理命令退休者,應由服務機關出具證明其不能勝任本職,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中,所稱「服務機關」,於屬一條鞭管理體系之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參照上述102年3月11日書函規定,應由對公務人員具有任免、考核等權責之機關為前開規定所稱之「服務機關」。爰本府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退休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命令退休,必須由上述「服務機關」依前開規定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同時僅得自該「服務機關」出具證明當日退休生效。至於是否需召開考績委員會始得認定不能勝任本職及命令退休生效日期等,均屬服務機關權責,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