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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489
銓敘部書函以,應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訓練期間採計為休假年資,仍宜維持現行規定,請查照。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411988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11988700A00_ATTCH1.pdf)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應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訓練期間採計為休假年資,仍宜維持現行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103年擴大人事主管會報一般提案建議暨銓敘部104年4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4396720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另依前開書函略以,旨揭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雖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惟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倘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且依規定賡續實施休假,併予敘明。
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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