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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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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本市景美托嬰中心,是否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請查照。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給字第10430182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3018200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本市景美托嬰中心,是否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2月4日部退五字第1043931654號致臺北榮民總醫院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依前開銓敘部書函釋略以:
    (一)茲據案附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104年1月12日北市社人字第10430152700函略以,該局與中華民國蒙特梭利教師協會(以下簡稱蒙特梭利協會)簽訂有勞務採購契約,委託其經營管理本市景美托嬰中心(公辦民營機構),性質上為私人機構,惟於契約存續期間內,社會局視該中心籌備開辦及收托情形,撥付部分人力(含主任、護理人員及托育人員)專業服務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等費用),又該中心人事異動須報經社會局核備,如經查證工作人員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項各款情事,社會局得逕予撤銷該核備到職案。復依案附社會局提供該局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景美托嬰中心」契約書第5條略以:「為乙方(蒙特梭利協會
    )履行及提供本契約所定服務之需,甲方(社會局)茲承諾提供以下資源:『……二、專業服務費:撥付主任、護理人員及托育人員每月薪資……』」。
    (二)據上,本市景美托嬰中心部分人力(含護理人員)之薪資係來自社會局補助,是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該中心護理人員職務者,若其薪資來源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含部分或全額),且係實際從事全職性工作者,則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附檔下載error.htm
  • 2015-02-16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