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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
3278
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欲申請就讀本市國民中學注意事項
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日期:104年7月10日(星期五)至8月14日(星期五)。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印章。
(四)審查及分發方式:
1、額滿國民中學:協助轉介至本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2、未額滿國民中學:由戶籍地區之國民中學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倘學校額滿應即陳報本局核定。
(五)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4年7月10日(星期五)至7月17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2015-03-17
公告單位: Registrar Section 註冊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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