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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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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教育部國教署釋示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與私立幼兒園教師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敘薪疑義一案
  •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教署釋示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與私立幼兒園教師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敘薪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部106年9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03118號函就旨揭事項規範如下: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待遇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據此,「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教師之待遇事項準用待遇條例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並非待遇條例之適用對象,其待遇事項亦無法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二)綜上,本案私立幼兒園教師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尚無法準用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敘薪。
  • 2017-09-26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