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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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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所負離職後利益迴避及保守職務機密等義務如須較公務員服務法更為嚴謹,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規定於聘用契約訂定一案,請查照。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0430852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3085270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所負離職後利益迴避及保守職務機密等義務如須較公務員服務法更為嚴謹,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規定於聘用契約訂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29日部銓五字第1043992513號函辦理,並檢附該部原函影本1份。

    附檔下載2015-7-3-8-5-51-nf1.pdf
  • 2015-07-08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