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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本市105年度「志願服務貢獻獎」一案

一.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
二.本獎勵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事涉志工權益,務請各志願服務單位於105年5月31日(週二)前函送本局審查及造冊,逾期不受理(以郵戳或送件單核章日期為準)。
三.申請獎勵應備文件:
(一)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申請獎勵清冊。
(二)申請志工之申請表。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需蓋關防;若志工於不同單位服務,需分別開立)。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服務時數)。
(五)服務時數簡表。
四.前揭應備文件請核章後函報本局終身教育科,並將「臺北市志願服務貢
獻獎申請獎勵清冊」電子檔傳送至edu_ace.21@mail.taipei.gov.tw。
五.本局將依各單位函送之附件資料進行審核,所報資料審核後不予退還,資料不全、缺漏用印或逾期送件者均不列入審核,本局不另行通知,請貴機關嚴加審核
六.為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有關本獎勵申請文件涉及志工個人資料部分,務請各機關事先取得志工本人書面同意書,方得提出申請。前開同意書格式不限,請各機關自行編製,並於取得同意書後,自行留存備考
七.檢附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105年度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實施計畫、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清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105年度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志工申請表、105年度志願服務貢獻獎服務時數簡表及志願服務紀錄冊時數計算範例各1份供參。
八.另本市刻正招募2017臺北世大運志工,亦請轉知相關志工踴躍報名參加(http://volunteer2017.utaipei.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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