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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公教人員未經機關(構)學校合法指派而兼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商號負責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等相關規定者,請速於104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59991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教人員未經機關(構)學校合法指派而兼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商號負責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等相關規定者,請速於104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請查照並確實轉知。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4年6月12日府授人考字第10430708000號函辦理。
二、前揭來函載以:
(一)除旨揭公教人員外,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依原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及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人員,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者,亦應於旨揭期限內辦理解任登記。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等)及臨時人員兼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商號負責人如有違反工友管理要點或勞動契約,亦比照辦理。

三、另契約進用教保員、職員、廚工及代理、代課教師等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人員亦請於旨揭期限內辦理解任登記。
四、請各校往後於代理教師之甄選簡章及聘約中,加註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代理教師之獎懲比照專任教師成績考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