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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再次重申公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 依107年11月13日第2014次市政會議主席裁示略以,選舉期間,各局處確實保持行政中立,不應影響各項業務推動,務必維持客觀中立及公平的超然立場;亦不得以行政中立為理由,怠於行使公權力,仍應使市政業務穩步前行。爰再次重申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二) 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以,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本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三) 復查本局105年1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0908300號函訂定之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

1. 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2. 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3. 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物外牆及圍牆上。

4. 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5. 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6. 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選人聯名辦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