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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

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如附件),並自109年6月30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9年5月26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48566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於108年11月14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修正旨揭標準表,現因應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訂自109年6月30日施行,爰配合修正該表有關教育人員有酒後駕車所定違規情節之懲處規定,除明定相關教育法規之條款外,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附檔下載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