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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2176
領取月退休(職)金者,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
內政部98年12月16日台內社字第09802190731號函,有關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請領人,因領取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退休俸之半數」、「月撫慰(卹)金」(以下簡稱月撫金),致不符合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領取資格,造成溢領案件發生,惠請貴管於遺眷申請月撫金時,協助宣導請其應依規定繳還溢領給付,並請轉知轄下各機關、學校、事業單位配合辦理,隨文檢送分別針對領受人及受理機關設計之宣導單張2份(如附件)供參,請查照。
一、 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與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者,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先予敘明。
二、 又依本部97年10月1日台內社字第0970163273號函釋略,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領取之原則,己依其他法令受政府特別照顧者,即不應再重複發給同屬國家照顧性質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退休制度,本質上屬國家的照顧義務,而月退休金(俸)部分,更將照顧範圍及於其遺眷,因退休人員死亡無法領取退休俸、月退休(職)金(指依相關規定按月領取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月退休金),而改由其遺眷按月領取者,無論名稱為「退休俸之半數」、「月撫慰(卹)金」或其他名稱,性質上仍屬退休金(俸),屬國家照顧軍公教與公營事業人員退休金之延伸,而應排除其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
三、 自國民年金開辦以來,各機關對領取退休金及月撫金者,均已建立即時申報機制,並由勞保局加以控管,因機關遲報媒體資料致重複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之情形已日漸減少。惟領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之軍公教遺眷,於5年請求權時效消滅前申領月撫金,可追溯發給月撫金,致勞保局需向其追回重複請領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為使遺眷了解相關規定,需請貴管協助宣導,請其依規定繳回溢領給付。
●附錄一:領取月撫慰金不得重複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受理機關應配合注意事項
一、受理「月撫慰金」、「月撫卹金」、「退休俸之半數」請領作業時,請先詢問申請人有無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如申請人正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者,請轉知其應先行繳還重複期間之年金給付,並於審核通過後立即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媒體資料,以減少溢領案件之發生。
二、 如因受理「月撫慰金j、「月撫卹金」、「退休俸之半數」請領作業導致重複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時,應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協助催收溢領之年金或給付。
三、 受理機關如對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業務有疑問,請撥打(02)23961266轉2366、6140洽詢。
●附錄二:領取月撫慰金不得重複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領受人應配合注意事項
一、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內政部97年10月1日台內社字第0970163273號函示規定,請領「月撫慰金」、「月撫卹金」、「退休俸之半數」,不得重複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
二、申請月撫慰金時,如已領取勞工保險局發放每月3,000元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請主動告知受理月撫慰金機關。如因追溯發給月撫慰金導致重複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時,應先將重複請領之年金給付以郵政劃撥方式繳還勞工保險局(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劃撥帳號:19688266;戶名:勞工保險局;原住民給付劃撥帳號:19688253;戶名:勞工保險局)並請於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之通訊欄註明月撫金請領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及繳回期間。
三、領取「月撫慰金」、「月撫卹金」、「退休俸之半數」造成重複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後60日內限期繳還,如未依限繳還,勞工保險局將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領受人如對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業務有疑問,請撥打(02)23961266轉2366洽詢。
附檔下載
領取月撫慰金不得重複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pdf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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