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網站導覽 東湖國中FB粉絲專頁
#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 363
    宣誓條例第2條第6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為「懲戒法院法官」
  • 主旨:宣誓條例第2條條文,業奉總統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7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9年6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9022399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宣誓條例第2條第6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為「懲戒法院法官」。
    三、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及宣誓條例第2條修正條文各1份。

    附檔下載PWAA1096004084.zip
  • 2020-07-01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