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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41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釋疑經教育部選送留職停薪赴美國擔任華語教師,於回職復薪後得否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相關疑義一案。
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主旨:有關貴校教師經教育部選送留職停薪赴美國擔任華語教師,於回職復薪後得否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10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36790號函辦理暨復貴校104年9月22日北市博嘉人字第10430652900號函。
二、教育部前開函釋略以: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2項)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第3項)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是以,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職務為限。
(二)次查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1項)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在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第6項)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照第3項規定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三)據上,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職務為限,85年2月1日以後按月繳付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依規定移撥或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年資,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本案公立學校教師獲政府補助,留職停薪赴美國擔任華語教師年資,非屬上開得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之情形,爰於回職復薪後,無法辦理補繳退休撫卹基金及併計退休年資。
三、綜上,本案爰請貴校依教育部前開函釋規定辦理。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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