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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中直笛團參加全國音樂比賽

523為保障勞動權益,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暨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4601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局原函影本1份(34601800A00_ATTCH1.pdf)
主旨:為保障勞動權益,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暨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104年5月1日北市勞動字第10433015800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86)勞動一字第037287號公告略以:「...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公務機構清潔隊員。」,復依該部96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略以:「...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生效。...」。
三、基此,有關公務機關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臨時人員等人員,分別自87年7月1日及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各機關僱用前揭人員即應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其勞動權益事宜。勞動局如有接獲相關申訴案件,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並依法辦理,以維護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