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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550
為貴單位如於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應計為工作時間,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4601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貴單位如於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應計為工
作時間,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動局104年5月1日北市勞動字第10432000000號函辦理。
二、來函略以:
(一)按勞動部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釋略以:「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二、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四、為免雇主濫用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致影響勞工健康福祉,請加強督促轄內事業單位確遵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又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略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24條規定略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三)本府進用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臨時人員皆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貴單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範,延長工作時間須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下班時間應給予勞工充足之休息,請配合辦理,以維護勞工權益。
2015-05-18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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