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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 1735
    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7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綜上,女性公務人員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茲就前開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2019-01-09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