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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550
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得否前往私人心理諮商所支援及其所支援業務是否屬於兼職,應受「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範一案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1120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校所詢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得否前往私人心理諮商所支援及其所支援業務是否屬於兼職,應受「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4年1月20日北市港工人字第10430042500號函。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略以,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三、至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部分,查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人(一)字第1010213931號函示略以,為提供學生更完備之輔導資源及協助,符合下列情形者,同意辦理執業登記:(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含主任輔導教師、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及兼辦輔導工作之教師)從事學生諮商輔導工作,得以服務學校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三)另為利專業資源共享,前開教師如事先以書面報經服務學校同意,並得依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報經被支援學校、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層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至其他學校、機關(構)(如育幼院、法院等)或直轄市、縣(巿)層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支援諮商業務。
四、據上,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基於提供學生更完備之輔導資源及協助,方得以服務學校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另為利專業資源共享,倘渠以書面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經前項所述被支援學校、機關(構)等同意後,方得至前開所述學校、育幼院或法院等機關(構)或縣(市)以上層級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支援諮商業務。
五、綜上,案內私人心理諮商所尚非屬前開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亦非前開得支援諮商業務之學校、機關(構)等,爰公立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尚不得至私人心理諮商所支援。
20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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