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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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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營建署函以,有關中央公教住宅貸款戶因參與都市更新,將公教住宅貸款擔保品交付信託,可否續保有貸款資格,享有相關優惠利率及政府補貼一案,請轉知曾獲貸公教住宅貸款同仁知照。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給字第10430161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內政部營建署原函及附件(30161201A00_ATTCH1.pdf、30161201A00_ATTCH2.pdf)
    主旨:內政部營建署函以,有關中央公教住宅貸款戶因參與都市更新,將公教住宅貸款擔保品交付信託,可否續保有貸款資格,享有相關優惠利率及政府補貼一案,請轉知曾獲貸公教住宅貸款同仁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4年2月2日營署財字第10429019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有關本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業於90年6月27日以府人住字第90059773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91年1月1日起準用中央輔助要點。
  • 2015-02-16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