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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有關加強宣導民選首長、政務人員及一般公務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主旨:有關加強宣導民選首長、政務人員及一般公務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並確實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9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400475971號函轉監察院104年9月7日院台內字第1041930603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改為人事總處)前曾分別以98年7月17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及101年4月5日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函(並附該函影本各1份)致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要求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
三、據監察院前揭函附調查意見略以,初任民選行政首長因不諳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屢有違反案例,經內政部彙整編印「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手冊」,前於103年12月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供新就任之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參酌。惟民選行政首長一就任後,即面臨繁瑣之政務,致無法確實知悉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事項,以立即配合辦理變更(如減少或出讓持股)或遵守相關事宜,迭遭該院糾正或彈劾。
四、次查原人事行政局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函略以,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另依該局84年11月7日(84)局考字第39505號函釋,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關於經營商業之禁止規定,縱經轉知後已更正,降低持股至合法比率,仍應依該條規定處理。鑑於邇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案例,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大多以不知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為抗辯,顯有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情事,為避免民選首長及其所任命之相關公職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不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而遭停職及懲戒,爰請確實加強宣導上開內容並應善盡隨時提醒所屬同仁注意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