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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申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者,應依規定提前申請,並俟許可後始得赴陸,請查照轉知。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1862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內政部函及申請表各1份(31862600A00_ATTCH1.pdf、31862600A00_ATTCH2.doc)
    主旨:重申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者,應依規定提前申請,並俟許可後始得赴陸,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04年3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0410758500號函轉內政部104年2月13日內授移字第1040951181號函辦理。
    一、前開來函重申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視其身分,分別適用下列規定:
    1、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
    可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
    2、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二)因申請案須經審查及會同相關機關之作業程序,請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提早申請,並俟收到回復許可後始可赴陸,倘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者,即為違反前揭規定,屆時內政部將依兩岸條例規定處罰。

  • 2015-03-10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