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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為維護未滿15歲工作者之工作權、受教權,辦理「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 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一案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第4條規定略以:「開學前七日內不得工作」及第7條規定略以:「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至二十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五、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二.該辦法第7條明訂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工作者,需出具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係考量其年齡較輕,各學校單位對渠等人員學習狀況應最為瞭解,亦期透過教育主管機關之雙重把關,加強落實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並保障其身心健康,當屬必要。
三.基上,惠請各校配合上開規範,並於審酌未滿15歲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保障其身心健康,以及協助核發申請人「所僱工作者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以維護未滿15歲工作者之工作權、受教權,俾利市府勞動局辦理審查之憑辦。
四.檢附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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