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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104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計畫,其中有關加班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1764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臺北市政府原函1份(31764700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本府104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計畫,其中有關加班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4年2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430188900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各機關加班管理,落實旨揭節約措施計畫,請依下列規定檢討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主管應視業務輕重緩急覈實指派加班,確實審核加班之必要性及員工加班事由是否具體明確,並應檢視員工加班後實際完成之業務,避免加班浮濫。
    (二)各機關應建立查核機制,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應撤銷加班並收回加班費,再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另應依其業務需要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員工上班時間,儘量避免加班。
    (三)各機關之加班及請領加班費情形應每季專簽機關首長核閱,對於加班時數或請領加班費持續偏高之單位及員工,各機關首長(含單位主管)應主動了解其原因,並作必要之檢討(例如:職務調整、跨單位人力相互支援、工作指導以協助提升員工工作效能等)。
    (四)隨時檢討冗事、簡化工作流程及方法、修正標準作業程序(SOP)及不合時宜之法規,以簡化不必要之程序。
    (五)加班以補休為原則,加班後單位主管應視員工加班時數主動安排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避免將時數累積至最後期限致無法補休或一次補休致影響業務。

  • 2015-03-10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