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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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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 規定之解釋令1份
  • 一、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本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部或各主管機關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所屬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二、解釋令如附件

    附檔下載15649054_1103020617_ATT1.pdfd6c4839b-ef1c-44a2-8460-ea625fc7d02d.pdf
  • 2021-01-26
    公告單位: Director Of Personnel 人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