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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中直笛團參加全國音樂比賽

48有關公教人員於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 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 案,公告如附件。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110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附檔下載17011594_1103007526.pdfPWAA1106005728.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