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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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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第4條修正案,請查照。
  • 依教育部110年7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E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業經該部於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

    第 四 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 2021-07-27
    公告單位: Director Of Personnel 人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