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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勞動部函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10月28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8號書函轉勞動部103年10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3號函辦理。
二、前開銓敘部書函略以,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銓敘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定;復以性平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