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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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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不宜於下班後濫用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
  • 主旨:邇來雇主常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等情,為保障勞工權益,請加強督促轄內事業單位確遵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二、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
    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
    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四、為免雇主濫用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致影響勞工健康福祉,請加強督促轄內事業單位確遵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2014-12-02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