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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疑義案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6122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3612220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690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二、...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4條第6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
    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準此,教育人員之起訖期間係按「日」計算,爰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1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屆滿日均應以延長病假登記,自次日起始予留職停薪。
  • 2015-06-30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