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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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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考字第104311361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3113610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前開書函略以,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該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 2015-09-24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