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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退伍除役之軍訓教官轉任私校教職員,其退撫儲金事項

一、依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30049504號函。
二、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規定:「...(第4項)依第4條第1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1倍12%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一、教職員撥繳35%。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26%。三、私立學校撥繳6.5%。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32.5%。...(第8項)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4項第4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是以,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退伍除役並領取退除給與(退伍金、退休俸)之軍職人員(含軍訓教官)轉任私立學校教職員者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