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部分規定並於107年5月1日生效,有關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各機關員工加班補休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查行政院函略以,旨揭要點修正第3點規定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之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內,並以時為計算單位,且自107年5月1日生效;惟上開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
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至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加班補休,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請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等規定及相關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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