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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中直笛團參加全國音樂比賽

496「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38條,業經勞動部於104年5月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5045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4946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勞動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34946600A00_ATTCH1.pdf、34946600A00_ATTCH2.pdf)
主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38條,業經勞動部於104年5月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5045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修正條文及相關資料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5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54291A號函辦理。

附檔下載2015-5-22-14-18-21-nf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