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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

  •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及保訓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同仁。
    說明:
    一、依保訓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辦理,並檢附保訓會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另本府103年12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314098000號函、104年5月18日府授人給字第10412394700號函及104年8月25日府授人給字第10414106600號函計達。
    二、前開保訓會函以:
    (一)按健檢要點,業經保訓會103年10月27日公保字第1031060466號函發布,自104年1月1日施行。保訓會為落實該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訂定意旨,兼顧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品質及其便利性,進而促進公務人員健康自主性管理,針對該要點第5點有關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及第7點第1項有關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事宜,發布2則函釋(詳後),予以補充規定,均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二)關於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按健檢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係限於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並未包含診所,保訓會乃以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釋補充規定,一般健檢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再以同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釋,進一步放寬一般健檢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三)關於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
    1、按健檢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相關補助金額基準得參考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
    2、鑑於部分公務人員對於前揭一般健檢醫療機構範圍之新規定及函釋,尚未知悉,而至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為免滋生費用補助之爭議,保訓會於上開104年8月19日函釋,一併規定公務人員如至1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惟以104年為限。
    (四)綜上,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五)104年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補助經費期限即將屆至,爰請各機關持續宣導轉知同仁,以保障其權益。
    (六)關於上開醫療醫構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三、旨揭健檢要點經保訓會於103年10月27日函頒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本府前於103年12月24日將健檢要點函轉各機關學校外,另104年度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辦理方式,亦依健檢要點檢討修正檢查方式函知各機關學校在案。嗣經保訓會針對該要點第5點及第7點第2項有關「一般健檢醫療範圍」及「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事宜」,發布2則函釋,予以補充規定,並溯及104年1月1日生效,爰本府亦分別於104年5月18日及104年8月25日函轉在案,附予敘明。
    附檔下載2015-11-3-13-25-45-nf1.pdf12015-11-3-13-25-45-nf1.pdf22015-11-3-13-25-45-nf1.pdf
  • 2015-11-03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