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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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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應避免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師產 生相對不利益一案,請查照。
  • 主旨:
    一、本局前於101年12月4日以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500號函敘明,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者請求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爰應避免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師產生相對不利益。

    二、承上,各校訂定之相關規定(如教務單位所訂之教師職務選填年資採計等)應符前開意旨,並參照本局「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併計年資積分之精神採計年資,至其採計方式則由各校斟酌比例原則依程序研訂。
  • 2017-06-19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