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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宣誓條例第2條第6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為「懲戒法院法官」

主旨:宣誓條例第2條條文,業奉總統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7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9年6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9022399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宣誓條例第2條第6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為「懲戒法院法官」。
三、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及宣誓條例第2條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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