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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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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重申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及各校差勤自主管理事宜,請查照。
  • 主旨:重申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及各校差勤自主管理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7年2月7日本市106學年度第2學期公私立國民小學校長會議主席裁示辦理;另本局105年11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0542160500號函、106年6月28日北市教人字第10636180800號函計達。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及本局歷年函示,均規範學校教職員工上下班簽到退手續、請假及加班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予以懲處,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府97年1月25日府人三字第09730038900號函略以:「為落實本府各機關出勤制度人性化管理,各機關得自行審酌業務狀況,決定是否擴大實施「上下班免刷卡,自主性差勤管理制度」至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爰各校亦得自行審酌業務狀況,決定是否擴大實施「上下班免刷卡,自主性差勤管理制度」至二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惟決定實施或放寬實施自主管理者,其首長及各級單位主管仍請依規定,落實平時考核工作。

    四、重申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出勤規定:
    1、學校教職員工應依學校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2、專任教師出勤時數每週合計以40小時為原則,如有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應依相關規定議處。另教師於每日學生在校上課時間應以學生受教權為重,不得有「無課的時間就離開學校,以致學生
    有疑問時找不到老師討論」之情形。
    (二)請假規定: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3條及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5條規定,人員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三)加班規定:

    1、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點:「各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切實嚴格審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第8點略以
    :「員工加班,應由各機關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及第13點:「各機關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其所屬單位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不實情事,除當事人從嚴議處外,單位主管亦應負監督不週之責。...」;次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補充規定第1點略以,單位主管負責單位內所屬員工「加班事項」之事先指派,並負審核員工加班事項之全責;人事單位負責登錄並管制員工「加班時數」事項。
    2、行政人員於學期中應確實執行延長上班時間,寒暑假方能減少到班時間,相關主管人員應確實督導同仁學期中延長上班時間覈實於寒暑假補休、人事人員亦應依規確實登錄並管制員工加班及補休時數
    ,以杜加班虛偽不實或浮濫之情形發生。
    (四)辦公紀律:查市府多次以公函重申不得於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及從事非公務之活動,如在外逗留用餐、瀏覽私人網頁或帶小孩至辦公場所等有損為民服務形象之行為,為維持學校良好典範、避免外界觀感不佳,請貴校確實督導所屬同仁以身作則、恪遵職守,並將辦公紀律列為校內查察重點項目。
    五、據上,為強化學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提升教學服務品質,請貴校確實依前開差勤相關規定辦理學校教職員工勤惰管理事宜,另每月應實施不定期校內查核,本局亦不定期實施抽查,如抽查機關或單位出勤狀況不佳者,除行文要求改善外並持續加強追蹤列管,以維良好紀律。
  • 2018-02-21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