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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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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規定解釋令1份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5636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原函及解釋令各1份。(35636600A00_ATTCH1.pdf、35636600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73334A號函轉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91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現行產前假8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另私立學校教師之產前假係由學校自行訂定,惟不得違反性工法及旨揭令釋等相關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檢附原函及解釋令各1份。

    附檔下載2015-6-9-16-3-55-nf1.pdf12015-6-9-16-3-55-nf1.pdf
  • 2015-06-10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