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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解釋令業經勞動部104年5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發布施行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35560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解釋令1份。
主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解釋令業經勞動部104年5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4年6月2日府授勞就字第10412632900號函轉勞動部104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9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令頒,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
,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三、檢附解釋令1份。

附檔下載2015-6-9-16-5-37-nf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