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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490
為增進身心健康、鼓舞同仁工作情緒、促進團隊精神,請衡酌業務狀況及文康活動目的,以合宜之方式辦理文康活動,請查照。
主旨:為增進身心健康、鼓舞同仁工作情緒、促進團隊精神,請衡酌業務狀況及文康活動目的,以合宜之方式辦理文康活動,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某校因辦理文康活動未盡周妥而遭投訴,為避免再次發生類此情事,謹彙整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規定,各校辦理文康活動應以增進身心健康、鼓舞同仁工作情緒、促進團隊精神,活動內容之規劃應符合本局規定之聯誼、參覽、休閒等規範並鼓勵同仁以戶外活動為主,應避免僅於市區或就近餐敘聯誼。
(二)各校辦理文康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1、活動地點:以臺灣地區(包括本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所轄各離島)及金門、馬祖地區為範圍。
2、活動時間:利用例假日、寒暑假舉行,嚴禁各校因舉辦活動任意調課,影響學生課業。
3、辦理方式:舉辦方式應由各校統籌規劃辦理,員工人數較多者,得分梯次舉辦,但活動性質特殊或配合學校需要,經校長同意者,所屬處、室、系、所、年級、學科等單位得自行辦理。
4、活動內容:應力求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
二、文康活動經費係依本府各該年度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編製作業手冊之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概(預)算共同項目編制基準規定按預算人數編列,係屬統籌編列性質非具個人專屬性之反射利益。(按:反射利益,並非真正之權利,而係不特定人民,依據行政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之結果,而間接享有之權益。當此種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侵害者,並無法提起行政爭訟或其他替代爭訟以資救濟。)依行政
院主計處90年7月20日臺處忠字第06106號函規定,各機關以團體方式辦理,並在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經費內列支;原預計參加之員工因故未能參加者,將發生機關已預付活動經費部分,可能有無法退費之情況。另依據「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經費支出應檢附原始憑證。故各次活動應在原預計參加人數所核算之補助額度內,由承辦單位依據實際支用情形檢附原始憑證覈實報支。
三、查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第9點第1款規定,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補償,此節亦請配合辦理。
四、另本局各級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參照本府102年2月21日府授人給字第10210483300號號函示規定,為避免民眾觀感不佳,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
五、綜上,請加強宣導前開規定及經費支用事宜,避免有認知上之誤解,徒增機關管理之困擾及影響和諧之組織文化。
2015-08-04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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