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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請查照。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76398號函轉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43993064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銓敘部原函影本各1份。
附檔下載2015-7-21-10-15-44-nf1.pdf12015-7-21-10-15-44-nf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