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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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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一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 主旨: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一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及104年5月19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審核小組第14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三、倘貴校教師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請檢附臺北市教師登記申請表(附件1)及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2)儘速於本(104)年度內報本局辦理換證。
    附檔下載2015-7-28-8-25-13-nf1.doc12015-7-28-8-25-13-nf1.doc
  • 2015-08-04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