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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行政公告
418
有關請依法辦理教師請假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投保費用(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費用)一案,請查照。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411753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請依法辦理教師請假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投保費用(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費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奉本府交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4年4月15日全教總集字第字第1040000155號函辦理。
二、茲就前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來函要點摘錄如下: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相關法規規定,投保單位(雇主)需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又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資料說明,社會保險多採勞、資、政三方負擔保險費的方式來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勞工保險條例對各類被保險人訂有不同的負擔比例,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分擔比例或要求被保險人全額自行負擔。
(二)不論是正式或代理、代課教師,雇主均為學校,雇主部分負擔保費自應由校方繳納,而非轉嫁給請假教師,故請依法辦理教師請假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投保費用。
三、依據前開函說明,教師請假外聘代理、代課教師所衍生之雇主負擔保費,依法應由校方繳納,而非轉嫁給請假教師;又本局前業以104年3月16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2388100號函敘明略以:「……教師請假外聘代理、代課教師,雇主既經認定為學校,所衍生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金之費用,自付部分,由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自行負擔;雇主負擔部分,則由學校預算項下支付,皆不得轉嫁請假教師……」,爰請各校配合依法辦理。
2015-04-30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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