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不得違法兼職或兼課~~
即使是幫家人或朋友掛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或…也不行哦!
有關兼職規定依對象不同適用法令有所不同(本室業利用集會一再重申不得違法兼職在案)。
茲再扼要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行政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二、專任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工友依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規定,如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茲再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彙整表釋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轉發同仁知悉,請同仁務必確認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之意義及內容,以免因無心之過遭致嚴厲之懲處。
附檔下載2015-4-27-16-8-50-nf1.doc2015-4-27-16-8-50-nf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