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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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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部令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
  • 受文者: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給字第10430110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1份(30110800A00_ATTCH1.pdf)
    主旨:銓敘部令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請 查照。
  • 2015-02-16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