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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我們在一起(點選連結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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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教育部復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有關哺乳時間建議一案
  •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建議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
    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3月18日全教總組字第1040000089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
    )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18條規定
    :「(第1項)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
    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
    分鐘為度。(第2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3年3月17日勞
    動三字第0930012452號函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
    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第18條之規定,旨在
    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如受僱者確有親自哺乳之
    需要而提出申請,雇主應依法給予。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
    定將哺乳期間集中一次申請,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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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 1040407
    *AEAA104339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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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四、綜上,參酌性工法規定之哺乳時間,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兼
    顧工作與親職,並得視需要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哺乳時間
    ,爰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視需要合併性
    工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

    正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專校
    院、本部人事處2015-04-07
    13:29:28
  • 2015-04-13
    公告單位: personnel assistant 人事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