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教育部函釋女性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比照女性公務人員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9865號書函辦理。
二、查本府人事處104年9月23日北市人考字第10431206700號函(計達)轉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略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三、茲旨揭前開教育部104年9月30日書函略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5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7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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